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人气指数:66 页面更新时间:2022-03-3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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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保护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政策;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七)监督检查土地、矿产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和审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编制防灾预案,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地勘行业管理。依法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初审,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地质勘查成果评审。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按法定权限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协助做好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按法定权限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社会化服务。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

邮政编码: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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